腾冲市荷花镇羡多社区卫生所使用过期药品遭查处

  • 2025-03-27 10:20:38   
  • 李明朝
  • 快讯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腾处罚〔2025〕49号

  当事人:腾冲市荷花镇羡多社区卫生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70107853052212D6009

  地址:腾冲市荷花镇羡多社区

  主要负责人:钱丽丽

  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腾冲市荷花镇羡多社区卫生所开展检查,发现其诊所配液室内摆放的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及在中药房药斗内摆放的伸筋草1袋(剩余967.2g)、大腹皮1袋(剩余656.1g)、大黄1袋(剩余737.6g)、薄荷1袋(剩余690.1g)、土鳖虫1袋(剩余808.7g)、秦艽1袋(剩余873.8g)、连翘1袋(剩余500.9g)、金银花1袋(剩余779.2g)、威灵仙1袋未拆封1Kg、远志1袋未拆封1Kg,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腾市监强制〔2025〕0902号),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了扣押。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腾冲市荷花镇羡多社区从事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以及中医科诊疗服务。

  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从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①远志1袋(生产批号:C2109001,生产日期:2021年09月18日,有效期:2024年09月17日,规格: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生产企业: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价275元/袋;2023年9月4日从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②秦艽1袋(生产批号:C2202001,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8日,有效期:2025年01月07日,规格: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生产企业: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价138元/袋;2023年9月23日从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③连翘1袋(生产批号:C2202001,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4日,有效期:2025年01月03日,规格: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生产企业: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价475元/袋;2022年11月22日从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④伸筋草1袋(生产批号:C2202001,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8日,有效期:2025年02月17日,规格: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生产企业: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价21元/袋,⑤土鳖虫1袋(生产批号:C2202001,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6日,有效期:2025年02月15日,规格: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生产企业: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价256元/袋;2022年4月24日从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⑥金银花1袋(生产批号:C2108001,生产日期:2021年08月03日,有效期:2024年08月02日,规格: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生产企业: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价325元/袋;2022年9月从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⑦大黄1袋(批号:20191101,生产日期:20191129,有效期:20241128,规格: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生产企业:云南健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价52元/袋)、⑧威灵仙1袋(批号:20190901,生产日期:20190910,有效期:20240909,规格: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生产企业:云南健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价163元/袋)、⑨薄荷1袋(批号:20190801,生产日期:20190807,有效期:20240806,规格: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生产企业:云南健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价36元/袋)、⑩大腹皮1袋(批号:20190901,生产日期:20190905,有效期:20240904,规格: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生产企业:云南健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价19元/袋)。2022年9月29日从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1)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生产商: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3220202,生产日期:20220214,有效期至:2025/02/13,规格:1ml:25mg,10支/盒),进价10.9元/盒。期间,西药零差价销售,中药饮片按照规定购进价的1.25%进行销售,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在上述11个品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将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管理或者处置,仍然置于诊所药柜和库房内使用,于2025年2月20日被我局查获。截止查获之日,现场查获的涉案过期药品(远志未拆封1kg,售价0.34元/g,货值金额343元;秦艽剩余873.8g,售价0.14元/g,货值金额122.33元,连翘剩余500.9g,售价0.59元/g,货值金额295.5元;伸筋草剩余967.2g,售价0.026元/g,货值金额25.15元;土鳖虫剩余808.7g,售价0.32元/g,货值金额258.78元;金银花剩余779.2g,售价0.4元/g,货值金额311.68元;大黄剩余737.6g,售价0.08元/g,货值金额59元;威灵仙未拆封1Kg,售价0.2元/g,货值金额200元;薄荷剩余690.1g,售价0.04元/g,货值金额27.6元;大腹皮剩余656.1g,售价0.023元/g,货值金额15.09元。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零差价销售,货值金额10.9元),11个品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669.03元,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共剩余8.0136Kg。因现场未发现销售记录、台账和处方笺,据当事人陈述未使用过期药品,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腾冲市荷花镇羡多社区卫生所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诊所内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名称、数量以及摆放位置的情况;

  2.2025年2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扣押,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腾市监强制[2025]0902号)1份共2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2025年2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腾冲市荷花镇羡多社区卫生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照片13张共7页,与证据1、2互相印证;

  4.2025年2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钱丽丽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的时间、数量、购进价格、货值金额的情况。

  5.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提交的随货同行单5份及电脑出库单打印件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情况;

  6.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7.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扣押视频刻录光盘1份1张,证明我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五)项的规定,属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药品使用和管理的相关义务,未认真检查在用或待用的药品,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及时处理,仍然与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混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且已对过期药品进行清理整改。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及过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参照《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3生产、销售劣药的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并处货值金额10倍(不含)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被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1个品种(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中药饮片10个品种,共8.0136Kg);

  二、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信息或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款,将罚没款缴至腾冲市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腾冲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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