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江霞中医诊所未按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被查处

  • 2025-03-27 10:20:22   
  • 李明朝
  • 快讯

  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A010728001号

  (永)市监罚〔2025〕2号

  当事人:永登县江霞中医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20121MA73BFUX4Y

  住所(住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恒利嘉豪7号楼7-1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大江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6201************00

  处罚机关: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5年03月19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登县江霞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药品储存制度,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完成改正。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登县江霞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药品储存制度,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完成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储存制度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储存制度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本局于2025年1月22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登)市监罚告〔2025〕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1、《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明文件。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不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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