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蒂佳人美容养生馆经营不合规化妆品被查处
- 2025-06-24 11:51:33
- 快讯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市监处罚〔2025〕167号
当事人:修文县雅蒂佳人美容养生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黔;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景阳街道腾飞路22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2520123MAAM0EE459;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期限:长期。
2025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修文县景阳街道腾飞路22号二楼的修文县雅蒂佳人美容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上摆放有:绘雪肌十肽精华液5瓶,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当事人未能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日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的化妆品进行扣押。
现查明,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从广州画璟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处购进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绘雪肌十肽精华液5瓶,净含量为35ml,生产企业为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环岗北路35号1楼、2楼、4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61655,执行标准为QB/T2660,生产批号为EK2402.10,限期使用日期为2027/01/14,购进价298元/瓶,在修文县景阳街道腾飞路22号二楼进行销售,销售价298元/瓶,截止2025年3月24日剩余5瓶,未销售,未获利,货值金额1490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3月2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5月6日对管理员岳亚楠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实施扣押的化妆品品名、规格、数量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六:《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岳亚楠的权限。
证据七:经营者周黔、管理员岳亚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证据八:供货商资质复印件2份,销售单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渠道合法的事实。
2025年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修市监罚告〔2025〕167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了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黔药监发〔2022〕19号)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绘雪肌十肽精华液5瓶;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缴款码)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向修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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