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益寿堂医药因非法购进药品被查处

  • 2025-06-24 11:51:01   
  • 李明朝
  • 快讯

  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市监处罚〔2025〕113号

  当事人:北镇市益寿堂医药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MA10E7PE8J

  住所(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绿岛蓝湾A3-10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明霞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镇市益寿堂医药药房经营场所开展检查。于该药店非经营区(药房2楼)发现存有1替米沙坦胶囊(生产企业:河北山姆士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4240402)库存数量30盒、2头孢拉定胶囊(生产企业: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6231103)库存数量10盒、3复方丹参片(生产企业:吉林省长恒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220805)库存数量10盒、4复方氨酚烷胺片(生产企业:葵花药业集团(唐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11008)库存数量34盒、5布洛芬缓释胶囊(生产企业:吉林省力盛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221207)库存数量3盒、6复方氯唑沙宗胶囊(生产企业: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20905)库存数量1盒、7小儿解表颗粒(生产企业: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21028)库存数量2盒、8玄麦甘桔颗粒(生产企业: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21005)库存数量3盒,共计8个品种、8批次药品。

  上述8个品种、8批次药品现场均无法提供具有合法资质企业的随货同行单。为查清事实,拟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4月23日,北镇市益寿堂医药药房负责人吴明霞提供了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开具的药品替米沙坦胶囊随货同行单和锦州华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药品头孢拉定胶囊随货同行单。其余6个品种、6批次药品(复方丹参片、复方氨酚烷胺片、布洛芬缓释胶囊、复方氯唑沙宗胶囊、小儿解表颗粒、玄麦甘桔颗粒)无法提供具有合法资质企业的随货同行单。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复方丹参片购进价格4.5元每盒、销售价格5.5元每盒;复方氨酚烷胺片购进价格2.5元每盒、销售价格3.5元每盒;布洛芬缓释胶囊购进价格2.0元每盒、销售价格3.0元每盒;复方氯唑沙宗胶囊购进价格2.8元每盒、销售价格3.8元每盒;小儿解表颗粒购进价格4.0元每盒、销售价格5.0元每盒;玄麦甘桔颗粒购进价格3.8元每盒、销售价格4.8元每盒。这6种药品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11.2元,这6种药品未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未录入采购及验收台账,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随货同行单,购进企业资质等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主要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该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4.电脑系统照片6张,证明证明涉案药品未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事实

  5.相关药品购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2份,证明证明替米沙坦胶囊和头孢拉定胶囊药品购进情况

  2025年0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北市监罚告〔2025〕1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复方丹参片10盒、复方氨酚烷胺片34盒、布洛芬缓释胶囊3盒、复方氯唑沙宗胶囊1盒、小儿解表颗粒2盒、玄麦甘桔颗粒3盒)三、罚款10000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复方丹参片10盒、复方氨酚烷胺片34盒、布洛芬缓释胶囊3盒、复方氯唑沙宗胶囊1盒、小儿解表颗粒2盒、玄麦甘桔颗粒3盒)

  三、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政府(地址:北镇市河畔新区)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北镇市河畔新区)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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