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药品监管系统40个先进集体和20名先进个人获表彰

  本报北京讯 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表彰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予北京市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等40个单位“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付非等20名同志“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个人”称号(“双先”名单见今日A4版)。

  此次受表彰的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部来自省级及以下药品监管部门,他们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拓进取、勇于担当,立足保安全守底线、促发展追高线,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他们有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线不辞劳苦、连续奋战;有的在专项行动执法一线赤胆忠心、冲锋陷阵;有的在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产业发展中创新方法、接续奋斗。他们的先进事迹,是全国药品监管战线干部职工砥砺前行、锐意进取的真实写照。

  本次评选表彰工作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出一批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实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将进一步增强广大药品监管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激发全国药品监管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决定》号召,全国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广大药品监管人员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政治品格,一心为民、甘于奉献的公仆情怀,秉公执法、严以用权的职业操守,勤勉务实、敢于担当的优良作风,以及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的进取精神,奋力谱写药品监管事业新篇章。 (闫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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