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印发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
- 2022-04-17 14:01:33 腾讯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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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王艾冰)
4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指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要求,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科学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
“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发布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它的实施值得期待,督促指导企业更好地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既是政府监管部门的义务,是必须做的;也是监管部门的权力,企业必须服从和配合。”有关药品监管人士告诉记者,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总体来说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该人士解释,“药物警戒是药品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工作之一,不是全部,但它是极其重要。所有与药品安全相关的问题都是药物警戒的工作内容,药品安全问题通常包含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合理使用、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短缺问题等,解决上述这些问题都属于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具体实施起来,药物警戒是指以一个企业的某一个具体药品品种为基础,围绕这个品种的特点,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的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是与药品安全有关的所有工作的综合,企业是药物警戒工作的主体责任者,但企业也承担不了全部的责任,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
根据指导原则,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两类。常规检查就是日常的检查,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由监管部门做出安排。有因检查是指有原因的检查。比方说企业出现问题,比如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迟报、瞒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
“多年经验告诉我们,中国人应付检查还是很有办法的,某些企业非常善于依据标准应对检查。这也是多年来我们在制定检查要点时非常纠结的一个问题。没有检查要点,工作不方便,但有了检查要点大家往往都会围绕检查要点去做工作,把实际应该开展的工作本身都忽视了。”该人士指出,希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大家都能够围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这一目标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
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本《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7月2日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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